广场散步被铁丝绊倒摔伤,谁之过?-天天观热点
来源:贵州司法    时间:2023-04-23 11:44:36

无端绊倒摔伤

春暖花开好风景

锻炼休闲正当时


(相关资料图)

晚饭后张某到广场散步

走着走着

突然被广场石柱上

缠绕的两排铁丝绊倒

造成左胳膊骨折

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

护理费共6753元

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张某将广场管理公司

和所属物业公司一并

诉至漯河市源汇区法院

双方各执一词

广场管理公司辩称

作为商业管理一方

主要是代表业主

对商业经营进行服务

案涉区域实际管理人为物业公司

对缠绕铁丝的行为

我们既不知情也无管理权

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

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

事发地人流量大

仅发生原告受伤个例现象

足以说明原告

没有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

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依法定分止争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摔伤的广场区域

由管理公司管理

管理公司就此区域

与物业公司签订有

物业管理协议

协议约定物业公司

在相关公共区域

不得有违章搭建等行为

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物业公司负责赔偿

还查明

广场石柱之间缠绕的铁丝

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安装

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违规

在公共区域的石柱间缠绕铁丝

致使原告张某绊倒摔伤

该铁丝在晚间灯光下不易辨认

物业公司应当预见到

铁丝有可能绊倒行人或车辆

但其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存有明显过错

物业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作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走路时不注意观察

造成自身损害

应负次要责任

自担30%的责任

对于原告认为管理公司

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

本院认为

管理公司就此区域和物业公司

签有物业管理协议

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

管理公司和物业公司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且本案本质是侵权纠纷

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管理公司不是侵权人

在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物业公司

向张某支付赔偿款4727元

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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